【原文】 2.3 子曰:“道(1)之以政,齊(2)之以刑,民免(3)而無恥(4),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(5)。”
【注釋】 (1)道:有兩種解釋:一為“引導”;二為“治理”。前者較為妥貼。 (2)齊:整齊、約束.(3)免:避免、躲避。 (4)恥:羞恥之心。 (5)格:有兩種解釋:一為“至”;二為“正”。
【譯文】 孔子說:“用法制禁令去引導百姓,使用刑法來約束他們,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懲,卻失去了廉恥之心;用道德教化引導百姓,使用禮制去統一百姓的言行,百姓不僅會有羞恥之心,而且也就守規矩了。”
【評析】 在本章中,孔子舉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治國方針。孔子認為,刑罰只能使人避免犯罪,不能使人懂得犯罪可恥的道理,而道德教化比刑罰要高明得多,既能使百姓守規蹈矩,又能使百姓有知恥之心。這反映了道德在治理國家時有不同于法制的特點。但也應指出:孔子的“為政以德”思想,重視道德是應該的,但卻忽視了刑政、法制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。
【資料來源】萬聖網 http://www.wanshengwang.org/show.aspx?id=3380&cid=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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